商標復審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就其商標有關事項所作處理決定不服而提出的復審請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進行審查的法定程序。
期限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審理商標注冊復審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和商標撤銷復審案件。
商標復審的類型:
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的復審;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復審;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申請;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復審;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不服的復審;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不當商標不服的復審。